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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函。
二、機關(構)、學校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訓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訓練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規劃、時數及上課人數。
二、聘請之講師名冊、學歷、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教學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及設備內容。
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機關(構)、學校申請認可時,其教學場地及設備等標準,得比照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審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