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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
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