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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辦理本檢驗之檢驗機構,以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非營利法人為限,其應檢具申請函及檢驗計畫書二份向交通部申請許可。檢驗計畫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檢驗機構設立證明文件、簡介、組織概況及檢驗機構佈置平面圖,包含應有固定獨立設置之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檢驗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
二、檢驗場所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檢驗場所固定獨立設置之文件,檢驗場所為製造業者並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檢驗場所地理位置簡圖。
四、檢驗場所佈置平面圖。
五、檢驗儀器、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文件。
六、檢驗主管及三位檢驗人員身分證明、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七、依檢驗標準及方法製成之標準作業程序手冊。
八、檢驗報告表、檢驗紀錄表等檢驗相關紀錄文件。
九、檢驗機構品質管理相關文件。
十、檢驗等各項收費額(含製造完工檢驗、定期檢驗、複驗及補、換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檢驗等各項收費額之成本分析)。
十一、其他經交通部或公路總局指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另應提供檢驗機構、檢驗場所之設籍地所有權狀影本或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