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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對視障者提供視障專用電話機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