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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東工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鐵路路線保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養路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規劃大型養路機械及設備之軌道養護事項。
三、有效分配軌道工程預算及辦理大型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事項。
四、辦理路線及軌道材料檢查並按規定巡檢路線等事項。
五、辦理路線養護人力有效分配、監督及訓練事項。
六、養路材料、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
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
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
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
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