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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三、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四、編審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五、電訊器材檢驗。
六、電訊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七、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八、電訊線路安全防護督導。
九、與中心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或承租事宜處理。
十、辦理一般在職訓練。
十一、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二、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