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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甲等航空站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收入及非航空收入之經營管理。
(二)第一類與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三)使用場站各項費用之核算及管理。
(四)移民、檢疫、海關、航警等駐站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聯外交通、停車場之協調管理。
(六)旅客偶突發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航空貨運之管理。
(八)新聞輿情之建議、分析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主計畫之配合事項及研擬。
(二)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範執行機場空側跑道、滑行道、停機坪、交通道路、車輛停放區、場面草地、排水系統及機場圍牆等設施之維護管理。
(三)機場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執照之取得、驗收、財產移交登錄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之追蹤。
(四)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禁限建業務之管理。
(五)機場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機場供電設備、供水系統、空調系統及輸送系統之維護管理。
(七)電力、火警系統、焚化爐、汙水處理廠等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機場設施維護保養計畫之擬訂與維護預算之編訂及執行。
(九)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火災、水災與震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之擬訂、演練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空側營運業務之管理。
(二)機場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三)機場飛安監理業務之協辦。
(四)航空器飛航動態之管理。
(五)機場消防搶救、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業務及訓練策劃之管理及督導。
(六)違反機場禁限建及妨礙飛安物體之查報處理。
(七)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四、營運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全區營運安全動態監視、航空保安及航空站通行證之管理。
(二)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機場內陸空無線電通訊之申請及使用管理。
(三)機場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通報、協調、聯繫及前置作業之處理。
(四)機場弱電系統之操作、監視及維護管理(含CCTV、門禁、子母鐘、語音總機、照明、廣播、資訊系統等)。
(五)機場航班顯示系統(FIDS)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機場通關禮遇及門鑰之管理。
(七)機場之清潔、維護及管理。
(八)空運動員作業之管理。
(九)機場回饋金之提撥。
(十)其他有關營運安全事項。
五、企劃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主計畫之研擬。
(二)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彙編;民航法規之彙整及研修陳報。
(三)機場營運研考業務之推動。
(四)綠色機場業務之推動。
(五)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六)出納、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七)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登記保管;財產保險、宿舍管理、辦公室佈置相關業務之處理;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八)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站、消防隊(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