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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得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