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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工程處置課長四人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用地課長由高員級以上人
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室
主任一人、股長三人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上人
員兼任) ,並置正工程司五十一人、副工程司七十人、專員一人、勞工安
全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
任) 、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稽
查、辦事員、報務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