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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隊長二人 (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課長由業務人員專任
,餘均由業務或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總
務室主任、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監工員、技佐、辦事員、領
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
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自航式副挖泥長、正駕駛、正司
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起重機司機、報務員、事務員
文書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機工 (匠) 長、電工長、鉗工長、
鑄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