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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
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
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
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
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予補正。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