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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院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轉任本院職務者,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本院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本院職務前,其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再依其適用之退撫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