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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原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應包含本會主計室代表至少一人。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