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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各級政府或民間推薦,亦可自行報名接受表彰。
審查會審查前項受推薦者或報名者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二、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