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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且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其餘得以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本會許可設立並於法院登記者,其設立之財產總額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