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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開具之改善要求辦理情形。
二、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結論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安全相關及可靠度一級設備之結構、系統及組件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