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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
二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為同一法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併計算其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得檢具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