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示範獎勵者,其所設置地熱能發電系統之地熱井,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生效後完成鑽探之地熱井。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為補助地熱能發電系統開發所需之下列地熱能探勘費用:
一、地表調查費用: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費用。
二、地熱井鑽鑿、生產套管、產能試驗與井頭閥門設施及施作費用。
示範獎勵金額之計算,每一申請案獎勵金總額不得超過地熱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
探勘後續進行地熱能發電者,補助每千瓦之獎勵金額不得超過每千瓦實際探勘費用與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躉購費率採用之每千瓦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