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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機構組織證明文件。
二、檢查業務主管及檢查員之資格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三)
三、符合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執行檢查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