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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至三十小時。
能源用戶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自置或委託能管員之規定,得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一)推薦人員參加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優先安排之。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合格,且訓練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二)。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不合格之人員,得於訓練結束日起一年內,申請參加再測驗合格後,依前項規定發給合格證書。再測驗之申請,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