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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瓩之下列各款自用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