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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調解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備具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公司統一編號,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之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絡資訊。
四、請求調解事由、法律依據、爭議情形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