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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漁船用引擎機型依左列各款認定之:
一、製造國別。
二、廠牌。
三、型式。
四、外型。
五、連續最大輸出功率(即軸制動馬力)。
六、迴轉數。
七、缸數。
八、行程數。
九、缸徑。
十、活塞行程。
漁船用引擎依前項各款規定審核,符合耗能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即予登記為耗能合格機型(登記格式如附件一),並通知漁業主管機關、貿易主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第一項各款皆相同者為同一機型;否則為新機型。
圖表附件:
附件一 漁船用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登記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