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