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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