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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
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
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以實際增加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
三、改建建築物:基地面積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