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
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