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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如下:
一、建設費用: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設施(含設備)費用。
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
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