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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以影本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度量衡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