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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除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製造業: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為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免辦工廠登記相關文件影本。
(二)度量衡標準器校正紀錄表影本。
二、修理業:度量衡標準器校正紀錄表影本。
前項校正紀錄表,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為校正之紀錄。
申請第一項之法定度量衡器修理業,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者,另須檢附封印印模式樣。
不符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