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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
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