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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或已填具之統一編號可於主管機關公開網站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型式試驗報告、相關技術文件、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各項商品驗證登錄業務,申請人得跨轄區向驗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