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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
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
主要部分者。
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之紡織品;所
稱直接競爭產品,指該項紡織品之特性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
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紡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