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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所繳股款金額及繳納日
期、股款送存銀行之帳戶及日期,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檢送
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但以須經票據交換之票據存入時,檢送之單
據以足以證明票款業經銀行兌現入帳者為限。
債權或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合併、盈餘、公積增資配股明細表、減資明
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抵繳股款金額或配股或減資之金額及日期。
第一項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款
者,得以銀行專戶帳卡或證明代替之。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應編
製調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