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登記設立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最低資
本額不符前二條規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增資時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