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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者,由該公(協)會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
二、前款以外項目,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