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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