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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