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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
二、建港需求。
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
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
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