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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商綜合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為左列一種或數種使用分區:
一、綜合工業分區:指提供予科技研發試驗、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或
與商業、服務業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之分區。
二、物流專業分區:指提供倉儲、運輸及物流業者從事商品之研發、加工
、處理、倉儲、配送等使用之分區。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業、旅館、會議廳
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之分區。
四、修理服務業分區:指提供汽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貨品
買賣等行為使用之分區。
五、購物中心分區: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
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賣場於一
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之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