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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方式,指由工業主管機關訂定甄選
文件,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工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甄選作業,應設甄選委員會,其組織準則及審議
規則,由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甄選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
,甄選過程應公開為之。
第一項公告應載明計畫開發工業區之位置、面積、工業區類型或擬引進工
業類別、產業引進構想、規劃構想、土地取得方式、預估土地取得費用、
預定開發期間、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