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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業應備置之檢驗設備如左:
一、一級電業,應備有檢驗各種電度表設備全副,其中至少有旋轉標準電
度表、計秒表、電壓調整器、移相器、以及獲有製造廠所給準確證明
書之電壓表、電流表、電力表及其他必要附件。
二、二級電業,至少應備有旋轉標準電度表、計秒表、電壓調整器、以及
獲有製造廠所給準確證明書之電壓表、電流表、電力表及其他必要附
件。
三、三級電業,至少應備有旋轉標準電度表、電壓表、電流表及其他必要
附件。
四、四級電業至少應備有五安培及超過五安培精確式電度表各二具。
五、小型電業至少應備有五安培及超過五安培精確式電度表各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