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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營公用事業,非經依法呈請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後,不得開始營業。
前項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