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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全文 7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依附表計算之金額,分配百分之十五予回饋範圍之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作為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及自治事項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
圖表附件:
附表:回饋金計算式及係數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