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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設定礦業權者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前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探礦申請地概要。
(二)探礦規劃。
(三)工程預定進度。
(四)搬運規劃。
(五)永續經營事項。
三、開採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採礦規劃。
(四)搬運規劃。
(五)選煉規劃。
(六)動力及設備規劃。
(七)產銷規劃。
(八)永續經營事項。
四、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五、礦區內具原核定礦業用地者,併應檢具礦場關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