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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債務人提出申請後,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詢問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據實答覆之義務。
債務人不為前項答覆或未據實答覆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