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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