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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並注意收容人及相關人員之尊嚴,不得逾越所欲達成戒護目的之必要限度。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量進出人員之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資料之敏感性及當事人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等因素,不得逾越戒護安全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禁止有廣泛性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