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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務部或委託機關指派之人員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告知及確認同意,應於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面前為之,並應作成受刑人接收回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由受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務部或委託機關指派之人員簽名。
前項告知及確認同意顯有困難時,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之,並提出前項同意書或證明文件之原本。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