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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實施檢察長全面評核之機關(構)、人員如下:
一、法務部部長。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三、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直屬上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本款不再評核。
四、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五、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六、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